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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闽远教〔2009〕1号
2009-05-21  

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2002]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依托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成立福建省远程高等教育中心的批复》(闽教高[2007]8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9]24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各试点高校在我省申请设立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展招生、教学管理、学习支持、考试管理和学籍备案等工作,保证我省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质量,促进我省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福建省远程高等教育中心(以下简称远教中心)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远教中心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和试点高校有关要求,指导福建省内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对学习中心的设立进行准入资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条远教中心向学习中心传达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习中心合理设置招生专业和制定招生计划。

第三条在教育厅领导下,远教中心行使对学习中心的管理职能,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学习中心”,指在福建省内设立的,经试点高校授权、并经福建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试点高校远程教育学习中心。

第五条在福建省内设立学习中心的目的是充分发挥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优势,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福建省内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学习支持服务,落实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二、试点高校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试点高校应及时制定并监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第七条 各试点高校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应于2009620日前将现有的办学层次、已开设的专业、在学人数、已毕业的学生数、收费标准、办学地点、联系方式、办学管理和技术队伍、辅导教师队伍、办学场地和辅助设施、网络学习环境硬件系统、教学软件、实验实习条件等以纸介材料形式(附件1)上报我中心备案。

第八条试点高校应于每年520日和1120日前分别将当年秋季和春季拟在我省招生的专业、层次、招生人数、招生区域、招生起止时间、收费标准及学习中心的名单等情况按文件(附件2)格式认真填写,连同招生简章一起报送我中心初审,在报请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我中心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试点高校应于每年的710日和1210日前将已录取的春季、秋季学生和毕业生花名册(招生人数备案表,附件3)按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要求报送我中心初审后,向教育厅进行备案。

三、学习中心的任务和职责

第十条 学习中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试点高校的要求及职责分工,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招生及教学管理工作,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1、学习中心应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半个月将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安排表(含考试时间、科目、专业层次、人数)、考生名单(必须与备案的学生名单相符)、考务人员名单等(附件4)报送我中心,我中心将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组织人员对学习中心的考试情况进行巡视。各学习中心要切实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规范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禁止在学习中心外设置考点,坚决杜绝各类违纪现象。

2、按照试点高校对学习中心办学条件的要求,完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网络环境及其他学习辅助设施。

3、按照试点高校教学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落实教学环节的组织与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导学、助学等学习支持服务。

4、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践环节教学及考核具体实施工作。

5、按照试点高校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学籍管理工作。    

6、接受我中心的检查和评估。

四、学习中心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学习中心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办学资格,非中介机构。

2、办学指导思想明确,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要求的办学思路。

3、具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与条件,包括标准化考场等考试实施条件。

4、设立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各1人以上,并根据招生规模适当增加专职人员。招生、教务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上网等操作;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网络管理、系统维护等技术,保证相关设备、设置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5、具有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硬件设施

1、建立千兆局域网,100M交换到桌面,公网或教育网(CERNET)网络出口带宽在10M以上,具体带宽由学习中心根据学生规模及上网情况确定,但应保证学生能同时上网登录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及点播流媒体课件(256-512KB/点)。 2、专用服务器1台以上,配置不低于PⅣ2GHz、内置1M缓存、1GB内存、硬盘容量根据招生专业数配置(60GB/专业),以及必要的资源备份系统和手段。

3UPS 1台(与服务器配套,在线式,8小时以上)。

4、网络防火墙和防病毒设施(保证服务器安全)。

(二)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试点高校申请设立新的学习中心应于每年3月和10月将试点高校和拟设立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双方的联合办学协议等申报材料提交我中心进行准入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学习中心申请表》。(附件5  

第十五条根据学习中心设立原则和设置条件,福建省远程高等中心对学习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后形成考察报告报教育厅审批,获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未经福建省教育厅审批的学习中心和未经试点高校授权的学习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招生。

第十七条 不允许学习中心设立 “点外点”和跨地区招生。

第十八条 严禁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六、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入学与注册

1.学习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学生的入学考试、注册、缴费、学习等学习支持服务工作。

2、学习中心要按照要求整理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习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和奖惩文件等。学籍档案要采用计算机和文字档案两种方式保存,作为试点高校和福建省远程高等教育中心教学检查和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条学习期限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高[2008]6号)文件要求,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最短学习年限(从注册到毕业的最短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或三年。学籍保留年限按照试点高校要求为准。

第二十一条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习中心应按照试点高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免修、免考工作,并将免修、免考材料存档。

2.学生应当参加试点高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习中心须将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3.考试、考核作弊行为的学生,学习中心须将对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对学生进行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籍异动

1、学习中心应熟悉休学、复学和退学程序,根据试点高校对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把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通过了教育部公共课程统一考试,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习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试点高校提出毕业申请,办理毕业相关手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习中心应按照试点高校关于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结业、肄业处理办法,以试点高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纪律与奖惩

1、 学习中心应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宣传并奖励遵纪守法模范,批评制止不良风气。

2、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遵守试点高校和学习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 学习中心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处分。凡涉及纪律处分的,学习中心须向试点高校上报材料,经试点高校核实公示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4、凡作出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学习中心通知学生本人,并将处分材料存档。

七、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模式及方法

1、现代远程教育是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新的教学模式。学习中心应发挥试点高校办学优势和特色,按照试点高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及各类教学组织规定、各项教务工作实施细则落实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做好配课与选课、教学资源下发、网络导学工作。培养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建设需要的、系统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3、各学习中心要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学习中心的教学管理人员接受教学教务等学习支持服务的相关培训,包括对辅导教师和班主任的岗前培训,使之胜任学习中心工作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教学运行及管理

1、学习中心要按试点高校的总体教学安排落实教学各项工作,及时组织学生选课,完善组织课程的教学实施,督促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课时和课程教学中所需的讨论、实验、作业、网上交互等教学活动。

2、各学习中心要充分利用资源,注重应用多种媒体教学手段,科学合理地安排课件播放并组织学生自学,合理安排教学、辅导、网上讨论、作业、实践、论文、考核等教学环节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习支持服务

1、学习中心协助试点高校做好辅导组织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各种形式学习支持服务。

2、学习中心组织实时辅导服务:学习中心要根据试点高校课程教学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聘请相应的教师担任辅导教师,辅导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给学生提供必要的课程辅导,并及时解答学生的学习问题。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习中心要对学生进行考前辅导。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习

1、凡是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学习中心要根据试点高校制定的实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凡是教学计划或课程学习活动设计方案中列有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要求的课程,各学习中心要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协助学生落实承接实践实习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是学生获得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形式之一,学习中心应督促学生按要求完成平时作业。

第三十条 期末考核

学习中心要组织学生统一参加考试,配合高校做好考务及考试实施工作,确保考试的公正严肃性。

第三十一条 公共课统考

公共课统考是指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本科学生的部分公共基础课进行的统一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所有统考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学习中心应在招生时对学生进行说明,积极为符合免考规定的学生办理免考手续,并组织学生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写作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需要完成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学习中心应根据学生特点,对论文(设计)教学环节提出整体设计建议,利用各种手段对参与论文写作的学生进行整体指导。学习中心应按照试点高校的要求,对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并对论文指导过程进行监控。

八、考试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组织与领导

在学习中心负责人领导下,考试工作由学习中心依照本条例和试点高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学习中心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四条 考务工作

1、学习中心认真协调、沟通,精心安排考试计划,做好考试准备工作。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学习中心应提前通知学生。

2、 考场安排

1)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任何其它物品和字迹。

2)按照对号隔位就座、前后对齐、保证列间距在八十厘米以上的原则安排座位。

3)同一考点同时进行考试的多个考场应集中安排,以便巡查和管理。

3、 监考

1)所有考试都必须有监考员监考。监考员由试点高校、学习中心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教师、工作人员担任。

2)设有两个以上考场的考点,应设主考一至两人,主考可由学习中心负责人担任。主考要对该考点的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和程序控制、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3)设立标准考场,每考场考试人数不得超过30人。

4)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网络教育学生考试制度》。

第三十五条考试程序

学习中心应结合试点高校的具体要求落实实施。

1、各考点必须严格遵守事先规定的考试时间。

2、监考员应当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对考场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3、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开始允许学生进入考场,学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检查。

4、开考前十分钟开始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指令。

5、监考员须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对试卷验封后当众启封。

6、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7、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8、考试终了时间一到,未交卷的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员清点完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以后方可离开考场。

9、监考员将试卷、答题纸按要求整理完毕后立即交考务办公室,请考务办负责人检查后密封。

第三十六条 试卷管理

1、学习中心有责任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试卷保管。

2、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告试点高校和福建省远程高等教育中心,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后总结

每次考试后,考务负责人、巡考教师都应对本次考试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改进工作,使考试工作得到不断的提高。

九、评 估

第三十八条 评估对象为试点高校的现代远程教育在福建省的学习中心。

第三十九条 评估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福建省远程高等教育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评估实施步骤

1、学习中心自评自检:根据评估通知的要求和安排,学习中心进行自查、自评、自检,向福建省远程高等教育中心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提出评估申请;

2、专家考察:福建省远程高等教育中心按照评估工作计划,组织专家组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并申请评估的学习中心进行评估考察。

第四十一条 评估结论与处理

根据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是否合格,给出的评估结论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

1、合格的学习中心可继续进行招生办学工作。

2、暂缓通过的学习中心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提交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方可恢复招生。

3、不合格的学习中心取消办学资格,停止招生,责令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福建省远程高等教育中心评估专家组的考察意见及评估结论建议,结合日常检查、考核结果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

十、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远程高等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634695893329531250@_@附件5学习中心申报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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